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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忠诚协议,律师有话说

来源:原创 作者:赖燕玲 时间:2022-03-07

近年来,离婚率居高不下,婚外情、出轨、婚内同居等现象导层出不穷。为捍卫婚姻主权,人们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于是各种各样、五花八门的忠诚协议应运而生。有“保证书”、“承诺书”、“借条”、“净身出户口条款”等等。这些协议,无论形式如何都表达了男女双方希望彼此忠诚的朴素愿望,体现了对“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美好期待。然而,在《民法典》时代,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是否真能为婚姻保驾护航?下面且听听律师的说法。

一、《民法典》实施以前,各地法院对“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观点不一。

对于忠诚协议,有支持的,也有不支持的。有法院认为,从合同编角度看,“忠诚协议”是男女双方自愿签订的,当一方违约时,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涉及人身权利为条件的条款应认定为无效。也有法院认为,“忠诚协议” 不属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因为这种协议具有很强的人身关系属性,所以不能参照合同编的相关规定,直接以违反“忠诚协议”为由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还有的法院会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原则,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经济水平、对方当事人的承受能力来酌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二、《民法典》实施以后,关于“忠诚协议”效力问题,开始有了倾向性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由此可见,“忠诚协议”不被赋予强制执行力,而是被当作一种道德约束,由当事人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履行。离婚案中,如果以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违约金或财产分割利益的,很可能会被裁定不予处理。

三、《民法典》关于忠实义务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043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同时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1091条还规定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由此可见,相互忠实是夫妻的法定义务,一方违反该义务,对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分割夫妻财产时,法院可以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和损害赔偿责任等相关规定,对无过错方予以相应保护。

四、协议怎么签?

签订此类协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人身权是法定的权利,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因此,协议中关于设定人身关系或限制人身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比如以限制婚姻自由、放弃子女抚养权、探望权为条件的条款为无效条款。

2、可以通过财产的罚责来促成一方对忠诚义务的遵守,但要注意用词的表达、条款的设计,责任方式的选择并结合当地法院的指导意见等来达到相关目的。建议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制订。

法律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利,但保证不了每个人的生活幸福。“忠诚协议”并非无过错方的唯一救济途径,回归婚姻的本质,情感才是维系的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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