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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因素考量——孙某某诉孙某增加抚养费案

来源:转载自山东高法公众号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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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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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本案中,虽然原告孙某某的父母离婚时约定孙某某由其母亲抚养,其父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但随着孙某某的成长及当地生活水平的提高,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已不能满足孙某某生活和学习需要,孙某某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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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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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孙某某。2015年1月,关某与孙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孙某某抚养权归关某所有,孙某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2017年4月24日,因孙某未依约支付抚养费,孙某某诉至本院,经本院主持调解,于2017年5月17日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孙某于每月20日之前支付孙某某抚养费500元,自2017年6月起至孙某某年满18周岁止。现孙某某诉至本院,因物价上涨,500元远不能满足生活需要,请求2022年1月1日开始提高抚养费至1200元/月。另查明,孙某某现就读于济南市某小学三年级,该学校系公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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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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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目前的收入情况,本院认为可参照2021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9314元对比2015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853元的涨幅,酌情认定由被告自2022年1月起每月支付孙某某抚养费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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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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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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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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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随着子女的成长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另一方应当适当增加抚养费数额。

对于增加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有证据证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参照之前确定的抚养费数额,结合子女现阶段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二、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结合子女现阶段的实际需要参照上述比例作适当调整。

离婚致夫妻关系的终结,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亦应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在现实生活中生活费的数额会随着社会发展而发生变化,若对之前约定的抚养费不能调整,则会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其父亲的收入证明,被告孙某未到庭也未提供自己收入的证据,法官综合考量了未成年子女和其父亲的权益,参照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涨幅,酌情认定了其父亲应当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对于前述问题能够起到较好的价值导向作用。另外,抚养费仅仅是为孩子成长提供经济支持,孩子的茁壮成长,还需要父母双方给予陪伴与关爱。希望我们的判决能够让关涉到的孩子获得稳定的物质保障,更希望呼吁所有的父母对孩子做到关心、关爱,温暖以待。


撰稿人:济宁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魏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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