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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律师这样说

来源:原创 作者:赖燕玲 时间:2022-05-24

关于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律师这样说

 

民法典》第1091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1091条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在《婚姻法》第46条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性规定,从而为无过错方在更多的层面获得权利救济和补偿提供了法律保障。本文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对离婚损害赔偿中相关的问题进行总结与归纳。

 

1、谁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答:(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夫妻关系中的无过错一方提起,受到侵害的其他家庭成员无权向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2)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同居一方无权向对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2、与有配偶者重婚、同居,通奸的第三人是否可以作为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无过错方的配偶。

3、可以不起诉离婚,只要求损害赔偿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4、离婚损害赔偿应该什么时候提出?

答:(1)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必须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同意离婚,但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又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无过错方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5、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还能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吗?

答:(1)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当事人必须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否则法院会不予支持。

(3)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期明确表明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后又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那些?

答: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人民法院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损失的大小等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予以综合认定。

   过错方以其个人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案例一:涉及一方婚内出轨,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黄先生诉称,其与闫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佳,但随着共同生活时间久了,双方常因琐事吵架。黄先生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闫女士辩称,其同意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求黄先生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理由是黄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多人存在婚外情并同居的行为。

 

法院判决:
  
结合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黄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虽无直接证据证明黄先生已构成与他人同居,但该行为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足以对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害,黄先生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因此,闫女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法院结合过错程度以及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酌定。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黄先生支付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

 

律师说法:

  实践中,在提出证据证明婚姻一方存在过错行为时,要尤其注意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对于以侵犯个人隐私权取得的证据,比如,撞到同居处或酒店去拍摄什么视频,提供非法渠道获取的开房记录等,此类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有被法院排除的风险,从而导致一方过错的事实得不到法庭的认定。律师建议在证明一方的过错行为时,应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用合法的手段收集那些容易被法庭采纳的证据。

 


案例二:涉及“有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基本案情:

杨某和张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同年育有一子。20206月某日张某自述其有精神疾病患病史,并按照父母要求向杨某隐瞒了这一事实。当晚,张某狂躁症发作并殴打、抓挠他人,后在安定医院治疗。202010月,杨某向门头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被告张某支付损害赔偿5万元。张某表示,认可杨某关于结婚及婚后生育子女的陈述,同意离婚。但是,婚前医生曾告知张某如果保持治疗不影响结婚生子,此次发病之前病情一直稳定,故不同意杨某主张的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的建立与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男女方均同意离婚的,应予准许。本案中,杨某因张某隐瞒疾病要求离婚,张某表示同意,经调解无效,应予准许。

本案中,张某隐瞒其婚前即已患有精神类疾病的事实,其虽强调经过治疗病情稳定,不影响结婚,但该隐瞒所患疾病的行为直接影响杨某作出是否与张某深入发展及是否缔结婚姻的决定。从张某出院后,杨某即带着孩子到其父母家中居住,后又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来看,张某隐瞒病情的行为确实给杨某带来了伤害,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杨某要求张某给付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其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对其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酌情确定为20000元。

 

案例三:一方遭遇家暴离婚,可请求施暴方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金某于2016824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与赵某(女)离婚,婚生子由金某抚养。赵某同意离婚,但是金某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存在严重家庭暴力,要求金某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婚生子由赵某抚养。
 法院经审理查明:金某与赵某于2013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同年10月生育一子。婚后,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出现不和。2015925日,赵某与金某发生争吵,进而双方发生冲突,金某殴打赵某致伤住院,伤情诊断为:肾挫伤,头部外伤,软组织挫伤。之后,金某与赵某开始分居生活,分居后婚生子一直跟随赵某共同生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金某申请,乐清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情与金某的加害行为的因果关系、赵某治疗费用及住院时间合理性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书认定赵某外伤与肾挫伤等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对合理医疗费用及合理住院时间作出认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金某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赵某要求金某承担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判决准予金某与赵某离婚,婚生子由赵某抚养,金某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7216.27元。

 

律师说法:

  遭遇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女性不应再沉默,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如遇家庭暴力,应报警,同时进行验伤,并保留相关证据,在今后的离婚诉讼中遭遇家暴的一方,可依法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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